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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体系简介

2.1 标准的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2 标准的分级及编号规则

    按照标准化法,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

2.2.1 国家标准

    它由国家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991年以后.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GB,推荐性标准代号采用GB/T.发布顺序号大于

50000者为工程建设标准,小于50000者为工业产品等标准。例如GB50011—2001,GB/T50344—2004(以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代号采用GBJ)。

2.2.2 行业标准

    它是由国家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全国某一行业内实施。同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的代号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对”建筑工业”行业.强制性标准采用JG,推荐性标准采用JG/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例如JGJ49—88,JGJ/T14—2004。另外.”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J(CJJ/T)。

2.2.3 地方标准

    它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某一地区内实施。同时报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的代号随发布标准的省、市,自治区而不相同。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DB十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品两位数”,推荐性标准代号在斜线后加字母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少地区在DB后另加字母J。例如:北京市DBJ Ul一602—2004;河南省DBJ41/T046-2002;

2.2.4 企业标准:它由企业单位制定.在本企业内实施。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代号为QB。

2.2.5 当标准只做局部修改时.在标准编号后加(××××年版)。

2.2.6 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是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标准为最低标准.也可看作市场准入标准.

2.3 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2.3.1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

2.3.2 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具有技术权威性,经合同或行政性文件确认采用后.在确认的范围内也具有法律属性。

2.3.3 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2.4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有三种表达形式:

2.4.1 标准——内容通常是基础性和方法性的技术要求。

2.4.2 规范——内容通常是通用性和综合性的技术要求。

2.4.3 规程——内容通常是专用性和操作性的技术要求。

2.5 自2000年起.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现行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和公共利益等内容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其目的是重新界定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它相当于WTO要求的“技术法规”。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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